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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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、公安部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[2006]第26号)
第二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(以下简称赴台旅游),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(以下简称组团社)组织,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。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。 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,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,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。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。 第四条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(以下简称接待社),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,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。 第五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。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,下达给组团社。 第六条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,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、建立合作关系。 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。领队经培训、考核合格后,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。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。 第八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、色情、毒品等内容的活动。 第九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;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,不得变更日程。 第十条大陆居民须持有效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(以下简称《通行证》)及旅游签注(签注字头为L,以下简称签注)赴台旅游。 第十一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,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《通行证》及签注。 第十二条赴台旅游团须凭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》,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。 第十三条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,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。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,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。 第十四条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,不得非法滞留。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,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,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,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予以处罚。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。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、公安部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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